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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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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5: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告知书.jpg

各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和《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建设工程,均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为避免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请依法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有关标准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到住建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到住建部门办理消防验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54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二、除上述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具体事宜请拨打咨询电话0438-2992990或到行政审批大厅2楼2032室进行咨询

来源: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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