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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公布火车站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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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6: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告.jpg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为精致城市建设作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松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松原火车站站内及周边区域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并配有14块禁止出租汽车候客标志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现场执法区域

摄像纠违区域:松原火车站站前广场东西两侧;乌兰大街(繁荣路中国石油处)与建华路交汇处;建华路与兴华街(客运站入口)交汇处;火车站地下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车场(运用的电子监控设备点位详见附件1)。

二、禁止出租汽车载客标志牌设置地点

区域分布为:松原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乌兰大街(繁荣路中国石油处)与建华路交汇处;建华路与兴华街(客运站入口)交汇处(禁止出租汽车候客标志牌设置地点详见附件2)。

三、启用时间2024年5月8日。

四、执法事项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一)出租汽车不服从客流疏散地运营主体的统一调度管理,不在其指定的区域下客和驻车待客,影响客流集散地乘客和车辆通行秩序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待租秩序,驻车待客时,不按秩序依次排队,未按要求客上即走,争客、抢客的:

(三)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待客标志标识和设备,采取喊客、围堵、雇佣他人等形式招揽乘客的;

(四)出租汽车在客流集散地周边禁停路段驻车待客,影响客流集散地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

(五)出租汽车在火车站地下公交站点,未按要求即下即走的,影响公交车辆到站停靠的,在公交站点驻车待客的;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九)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

(十)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的。

交通运输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经规范的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后将依法作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请广大相关从业人员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附件1:电子监控设备点位明细表

出租车1.png

附件2:设置位置

出租车2.png

来源:松原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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