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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专项调整20项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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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jpg

吉医保联〔2023〕4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相关要求,专项调整了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66号文相关要求,评估触发约束或熔断条件、暂不适宜大范围调价的地区,选取10-20项技术劳务价值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调整。根据我省实际,由卫健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专家遴选出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专项调整,其中上调医疗服务价格17项,下调医疗服务价格3项,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在不高于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前提下,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

三、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于2024年1月26日起同步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吉林省专项调整部(省)属医疗机构20项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jpg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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