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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省直企业报送公示2023年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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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4: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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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经营主体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吉林省省直企业报送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华经营外国企业。

二、报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三、报送方式
企业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index.html),在系统首页通过“企业信息填报”入口进入“工商联络员登录”,登录后按照页面上《填报须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信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其他事项
1.企业更换登记联络员(原工商联络员)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向登记机关备案。
2.省直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事宜可咨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管局。咨询电话:0431-84338821,84338823,85279151。
特此公告。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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