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宏伟律师 发表于 2020-2-29 18:14:05

转败为胜 成功帮助上诉人扭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败局

本帖最后由 车宏伟律所律师 于 2020-2-29 19: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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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败为胜 成功帮助上诉人扭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败局
             案情概况    委托人闫某某(上诉人,一审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在某某信用合作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借款一笔,金额为13800元,到期日为2009年3月25日。2014年9月26日该信用社通过法制报公告催收此笔借款并于同年起诉,要求闫某某偿还此笔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138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闫某某不服,在一审败诉后委托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上诉事宜。
             律师代理意见及审判情况    在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信用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的极端不利前提下,作为上诉人闫某某的二审上诉代理律师,本所高志富律师在经过与上诉人的充分交流和沟通,以及对一审案情的深入分析,迅速找准案件突破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以下关键代理意见:首先,信用合作社主张上诉人偿还借款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没有提供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书面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和催收贷款公告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合法有效证据,其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的起诉丧失胜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其次,信用社在原审中提供的两名信贷员所证实的每年都去上诉人家催收贷款的两份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的内容无法认定,其证据效力无法确认,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信用社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产生了中断的情形。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最终上诉人闫某某免于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转败为胜,获得了二审胜诉的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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